基本释义
1.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并予监禁的刑罚。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。
2.清代以前指服劳役的刑罚。
详细释义
刑罚名。将罪犯拘禁于一定场所,剥夺其自由,并强制劳动的刑罚。其名始于 北周 ,并列入“五刑”之一。年数为一至五年, 隋 改为一至三年, 唐 、 宋 、 元 、 明 、 清 因之,惟刑等有所不同。今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。我国刑法规定,有期徒刑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,但在数罪并罚或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,可到二十年。《周礼·秋官·司圜》:“司圜掌牧教罢民。凡害人者,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,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”按,此即后世的徒刑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﹝ 北周 《大律》﹞三曰徒刑……四曰流刑。”《唐律疏议·名例一·徒刑五》:“徒刑五:一年,赎铜二十斤;一年半,赎铜三十斤;二年,赎铜四十斤;二年半,赎铜五十斤;三年,赎铜六十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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