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乱认字 不认识 基本释义 由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共同审决。 详细释义 由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共同审决。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 清 则外省刑案,统由刑部核覆。不会法者,院寺无由过问;应会法者,亦由刑部主稿。”